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改枝,女。 委托代理人张羽,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榕,男。 委托代理人梁冰,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黄河路与花园路交叉口东北角豫粮大厦一楼。 委托代理人柯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改枝与上诉人陈榕、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王改枝、陈榕均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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