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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孙占海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

2023/7/15 13:10:00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810室。 负责人马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占海,男,1954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占安,男,1962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占强,男,1966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秀梅,女,195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玉芳,女,1969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训通,男,1982年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923-1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开封县,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