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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3/7/15 13:1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 负责人张增彦,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蔚华,男。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秋丽,女。 委托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9号。 负责人王政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富强,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余遂盈,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刁树理,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颖河路68号。 负责人李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峰,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买超,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环道71号院。 法定代表人宋如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迎祥,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政文,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