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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相关问题讲解

2023/7/15 13:10:00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赔偿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调解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警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中间数应当载明未达成调解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